
不同年份、定位的住宅,其物業管理模式也不同。例如:公共住宅的物業管理模式為「全權委託」管理、民住宅的物業管理模式為「分項委託」管理、公寓大廈則有「委託統籌」及「自行雇用」兩種管理方式。本文就為各位介紹一下不同物業管理模式的優缺點!
全權委託
「全權委託」物業管理模式之優點為,良好的物業統籌管理,方便所有權人只對單一間物管公司聯繫,管控物業執行效率。其缺點為,單項委外合約,若無定期性的巡視與探訪,將不便所有權人了解物管的內容,且無法從中累積物業管理經驗。房東若不了解承租戶、承包管理公司及第三方的供給需求,提供適宜的物業服務,維護質量可能因此而下降。
分項委託
「分項委託」物業管理模式之優點為,物業分項委外維護可提高廠商投標之意願,多家廠商的參與可增加比價空間及不同物管意見的參考。設施依專業項目分類委外執行,由所有權人依合約報價選擇不同的機電廠商。其缺點為,若無管理經驗的人員駐守管理,將不便所有權人統籌各項委外的事務。對於小區的臨髮狀況或緊急事件,無法實時處理。物管事務分別委外,卻無良好的監督機制,將降低其執行效率與維護質量。
委託統籌
「委託統籌」物業管理模式之優點為,管委會將小區的所有事務交由物業公司的總幹事協助統籌,定時報由所有權人代表主委知悉。管委會若有其他重大決議或問題,可適時告知總幹事。設施依專業項目分類委外執行,由物管公司協助管委會選擇不同機電廠商,並協助管理其第三方,並由總幹事執行監督義務。其缺點為,若住戶過度倚賴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的全面性維護將可能被忽視,如清潔人員只針對重點區域清潔或機電維護只針對部分設備進行保養,無長期性執行修繕計劃的潛在問題。管委會將難以要求物管公司,確實執行管理與人員的教育訓練。
自行雇用
「自行雇用」物業管理模式之優點為,管委會依物業需求聘用所需人員,降低人力費用。自聘的管理組長隨時與主委聯繫,針對小區的管理事務及設備的維護進行討論,代主委聯繫報修的設備廠商,取得報價以進行環境與設施的改善。其缺點為,若管委會缺乏專業的設施維護概念,且無法有效取得物管公司的專業建議,被動性的執行設施維護,將導致建築物設施設備加速老劣化,後續可能產生更多管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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